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进一步加大我县招商引资力度,推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提高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我县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大力弘扬和奖励第一引荐人,建立招商项目奖励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首次提供真实有效项目信息,将我县以外的投资人(含回乡创业人员)或企业引荐到我县投资,实现项目签约、开工、在建、投产达效,并对其投资行为和落户过程直接履行引荐、协调职责的中间人,经投资人认可的为项目第一引荐人(以下简称引荐人)。引荐人并在正式协议书上签字。原则上一个项目只认定1名引荐人,若出现2人或以上引荐人的,视为1个引荐团队,奖励资金由其自行商定分配(专业招商人员和招商中心班子成员不列为奖励对象)。
二、奖励条件
(一)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本县注册公司,单个项目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已签订正式协议、投产达效的项目。外资项目按外资注入当日挂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投资。
(二)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与政府财政性资金支出相关的项目,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安排的政策性资金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类项目中房地产开发部分)、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以及相关文件规定不属于招商引资的项目。
三、奖励标准
岳西县招商引资第一引荐人奖励一览表
序 号 |
项目阶段 或项目类型 |
奖 励 时 段 | 产业类别 | 奖励金额 (标准) |
备 注 | ||
1 | 项目投产阶段 | 2000万元以上 | 首位产业或 其他产业项目 |
2万元 | 投资额为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出让金、政府入股或奖励资金),奖励期限为项目正式开工后三年内 | ||
工业类项目 | 3万元 | ||||||
5000万元以上 | 首位产业或 其他产业项目 |
4万元 | |||||
工业类项目 | 6万元 | ||||||
项目达效阶段 | 年纳税200万元(含200万)-500万元 | 按地方财政贡献的2%奖励 | 按企业每年缴纳税收额度进行奖励,奖励期限为正式开工后一年内 | ||||
年纳税500万元(含500万)-1000万元 | 按地方财政贡献的3%奖励 | ||||||
年纳税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 | 按地方财政贡献的4%奖励 | ||||||
2 | 重大项目以及固定资产投资达1亿元以上项目 | 实行“一事一议”奖励政策 | |||||
3 | 轻资产类项目 | 年纳税100万元 | 奖励1万元 | 年纳税额为地方所得且剔除奖励给企业部分 | |||
年纳税500万-1000万 | 奖励5万元 | ||||||
年纳税1000万 | 奖励10万元 | ||||||
4 | 外资项目 | 按其投资项目所对应的奖励时段的1.5倍标准奖励 | |||||
5 | 上市公司(主板、创业板上市)、国内500强、世界500强 | 按其投资项目所对应的奖励时段的2倍标准奖励 |
备注:1、所引荐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认定依据为当年度县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委托第三方或专业机构进行认定。2、如引进项目同时符合以上多个条件的,以最高奖励标准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奖励申请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引荐人,在项目达到认定奖励条件的下一月进行奖励申报,提供项目正式协议书以及固定资产投资额、税收等相关佐证材料,报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初审。
(二)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引荐人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县六人小组会议、四人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后经县政府相关会议审定,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相关会议审定的结果1个月内兑付引荐人奖励(引荐人所获得的奖金,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五、其他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兑现奖励或者不予奖励:
1.已签约未实质性开工的项目。
2.开工后因投资方原因未按约定期限建成投产或建成后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尚未奖励的余额不予奖励。
3.项目落户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不予奖励,已奖励的资金应予以追回。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引荐人,一经查实,追回全部奖金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与本办法奖励标准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本办法由岳西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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